连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但与此同时,个别人员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于不顾,散播谣言、无视禁令、冲卡等不法行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案例一
3月14日12时20分许,张店某小区居民崔某某(男,33岁,聊城人),在防疫期间与防疫人员和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崔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4日13时许,张店某小区的纪某某(女,35岁,淄川人),在防疫期间,将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发布至微信群,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被张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被张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4日13时许,张店某小区的闫某(女,40岁,本地人),在防疫期间,将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发布至微信群,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被张店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14日15时许,张店某小区的吕某和韩某在明知小区被隔离封控的情况下,违反张店区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小区,后吕某通过翻越围挡的方式擅自进入健康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吕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韩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3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疫情临时防控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群众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闯卡离开。
接到报警后,城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据工作人员称:按照上级要求小区实行疫情防控管理,严格控制人员随意进出。并且当天沂源县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因此工作人员要求小区居民按规定,先在本小区内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后再凭有效证件出入小区。
该群众未按照相关通告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欲擅自闯卡外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解释劝阻,但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并且强行闯卡。了解到情况后,民警立即调取附近监控查看并向周围群众调查了解,确定情况属实后,立即依法将相关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该群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案例六
3月15日11时30分许,王某(男,69岁,高青县田镇街道人)以外出接饮用水为由,不顾村干部劝阻,骑电动三轮车闯卡外出,行至路上被执勤人员拦下,仍不听规劝且口说脏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3月15日13时许,李某(男,50岁,高青县木李镇人)一直在滨州市区务工,明知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打出租车离开滨州,在滨州与高青交界处下车,徒步行至居住小区翻墙进入,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木李派出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李某已经被居家隔离。
案例八
3月15日23时许,孙某(男,高青县人)、李某(男,高青县人)、杨某(男,高青县人)三人因疫情期间烦闷,逃避村居封控,随意串村,在行至某疫情劝返点时,孙某没有下车登记,骑电动车将电子升降杆撞弯后逃离现场,造成财物损失。李某、杨某未参与闯杆过程,主动向劝返点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杨某、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警方提醒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