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体现公文的时效性,一般应当在正式印发的公文当中标注成文日期、印发日期。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印发日期指公文的印送日期。二者在编排、使用等方面有诸多规范性要求,第15期已介绍成文日期的有关知识,现将印发日期的编排和使用规则总结如下。
印发日期的编排规则
印发日期位于版记当中。《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规定:印发日期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比如,在版记中标明印发日期:“2022年3月21日印发”。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下的编排方式:
1.对于版记中标有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的情形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编排在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下一行,中间用细分隔线隔开。
2.对于有翻印文件的情形
翻印文件是指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对上一级机关印发的文件进行复制并印发的行为(涉密文件翻印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翻印文件时需给出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标注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的下方位置,中间也同样用细分隔线隔开。
印发日期的使用规则
在介绍印发日期使用规则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发文机关和印发机关的区别:印发机关不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已有明显的“发文机关标志”。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比如,对于×××区委公文而言,×××区委是发文机关,而×××区委办公室就是印发机关。不过,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文秘部门,或者没必要再往下细分,发文机关就是印发机关。
标注印发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印送时间。一般来说,公文在负责人签发后,也就是成文日期之后,往往需要经过排版、校对、复核等环节,因此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通常存在时间差。通过标注印发日期,既可以使发文机关掌握制发公文的效率,也可以使收文机关掌握公文的传递时间,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比如,某件公文成文日期是2022年3月18日,如该文当日办结印发,则印发日期可为2022年3月18日,如间隔1个工作日办结印发,则印发日期可为2022年3月21日。
最后,需要提示一点,为了保证公文办理效率,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不宜相距太远,这要求我们在工作当中应注重加强横向沟通、提前预判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从细节当中展现办文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