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在《东方法学》2022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以调查目的的类型化为视角》的文章中指出: 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对于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事故调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明原因,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事故责任调查和事故预防调查。在事故责任调查中,事故处理机关也是事故调查机关,并可能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务。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限度内调查事故,其调查的结论也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在事故预防调查中,事故调查机关相对独立于事故处理机关,其调查较为广泛,调查结论服务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防止调查的功能冲突,吸取事故教训,我国应当在具有公共性的特定领域建立专门的事故预防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