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充电
结果引起火灾
8月3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焦南派出所及时调查相关情况后,依法对一名在楼栋内充电的男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月31号凌晨2时许,家住解放区某小区11号楼4单元的陈某回到家。由于电动车没电了,其便将车停在楼栋内,从6楼的家中往楼下扔下一根有插板的电线,将自己的电动车充上电。随后,其便回家休息。31日早晨5时45分,小区居民报火警。随即,消防队员和解放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灭火。最终,火被扑灭,造成直接财厂损失6500余元。
陈某在单元楼栋内充电的行为引起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解放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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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