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机动车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违法未处理被扣留车辆的车主自此公告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到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特此通告!
本次对所通告的查扣车辆1辆(摩托车)。
序号 | 收扣 原因 | 车牌号 | 发动机号及识别号 | 车身 颜色 | 车辆 类型 | 办案 部门 | 备注 |
1 | 交通 违法 | 无 | HL162FMJ-1V HL150-3C | 蓝色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 |
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1年4月3日? ?? ?
【来源: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