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见义勇为反被追责事件,让不少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泪”。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要健全新时代见义勇为法治保障体系,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因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
2020年6月1日,湖南永州17岁女生艾某在逛商场时,被雷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胸部。艾某随后报警并和同行朋友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监控室。在查看监控时,雷某试图逃跑,被胡某追上后踹倒。几天后,警方通知胡某,雷某被踹成粉碎性骨折,构成一级轻伤。雷某随后向胡某提出20万的赔偿金并遭到拒绝。2020年8月21日,胡某被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2020年8月26日,永州警方做出了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对胡某解除刑事拘留的决定。同时,此前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猥亵者雷某也被正式处以了行政拘留15天的惩罚。
朱列玉认为,在该“中学生踹伤猥亵男”事件中,尽管胡某踹伤猥亵者雷某时,雷某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但由于雷某当时正试图逃跑,胡某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将其踢倒制服具有合理性,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警方机械理解相关法条并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不仅对当事人不公正,而且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公众的一般认知。
“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的伤亡,保障见义勇为者不因合法的见义勇为行为被追责具有必要性。”朱列玉表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属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而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一般会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在未经特殊训练的情况下,一般人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受伤。法律在鼓励社会成员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见义勇为的同时,应适当容忍行为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其造成歹徒伤亡就应按照正当防卫处理。
朱列玉表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高度重合,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歹徒伤亡按正当防卫处理具有合理性。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侵权人伤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他人利益做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侵权人伤亡就更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的举动,是一种英雄的行为,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赏,也应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朱列玉说。
文字: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健源、魏丽娜
图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