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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信息来源:dooeoo.com   时间: 2020-04-21  浏览次数:45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为推动生态县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分步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征。

二、征收范围

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取水的单位、个人,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龙岩市物价局关于永定县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龙发改价〔2005〕商91号)精神,2008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按抄水量收费标准为:民用水(含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1.2元/吨;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1.0元/吨。经研究,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底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进行征收(即民用水0.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6元/吨,其他行业用水0.5元/吨),2015年1月1日起按收费标准全额征收。

四、征收办法

对使用城区自来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永定县天丰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永定县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利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

永定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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