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题目,肯定已经有好多人给出了结论:当然应该从重处理,屡教不改,处分期还没过,又开始了,不从重处罚怎么能行?确实,笔者也是这么想的。但是,笔者想的不仅仅是这一点,还想到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就写了这篇文章,跟大家一起探讨。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乱收费,处分期间屡教不改有组织学生强制要求补课,怎么处理?这也要分清不同的情况,才能确定处理方案。
其一,要看当地教师的工资政策落实的如何。如果当地教师工资严重不达标,还不能按时发放,教师生活困难,补课就成了教师生活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明知违规,也不得不做。这还处理什么,要处理先追责当地政府吧。
其二,要看之前的处分是什么性质。一名教师处分期间组织学生补课,这个“处分”的处分原因是什么要分清,如果是因为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分,跟教学工作没有关系,就不能叫屡教不改。这位老师在补课这方面,属于初犯,应该按照初犯处理。
其三,如果当地教师工资发放正常达标,而这名教师就是因为补课而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组织补课,还强行要求学生补课,这就是典型的屡教不改,应该从重处罚。对于这样的教师,两个字:开除,四个字:直接开除。留在教师队伍里,让大多数老师为其背锅,就是害群之马,开除越早越好。
其四,这名教师之前就是有偿补课被处理的,处分期还没过,就又犯了,这说明什么?说明违规成本非常低,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比如补课了,得到的是看得见的利益,白花花的现大洋。而被调查处理了,给个通报批评,给个警告处分,不痛不痒。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再犯一次又何妨?
老师虽然有责任,但是违规成本太低,也是促使重犯的一个因素。加重处理,来个严重警告,以后还会继续干,没成本嘛。如果开除了呢,还干吗?
总之,教师有偿补课,看似简单,不就是补课嘛,反正是违反规定的,还在处分期间,当然是罪加一等。这种想法看似正确,实际上是武断而片面的。任何事情的结论,都应该在调查了解之后,而不是之前。